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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8cc威尼斯曾粤兴、贾凌老师的学术观点被最高法司法解释采纳(05.9.21)

2006-11-13 新闻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出台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司法解释。经分析,该解释的部分内容直接反映了8188cc威尼斯曾粤兴、贾凌老师所作《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一文的学术观点。 《研究》一文认为:在“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情形中,“为了犯罪”,是指为了犯抢夺罪和抢劫罪,其行为结构是:1、抢夺预备行为与抢夺实行行为结合。2、抢劫预备行为与抢夺实行行为结合。3、抢劫预备行为和威胁性行为与抢夺实行行为的结合。《意见》采纳了该观点。 《研究》一文认为对于“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情形,不宜一刀切,完全认定为抢夺罪,而认为:“在伴随暴力结果的抢夺案件中,比如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骑自行车的人车上或者身上的箱包,由于双方都处于运动过程中,惯性力很容易导致被害人跌倒摔伤甚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行为人驾驶的车辆速度越快,致伤力就越大,这种随附性暴力与典型的抢劫罪中的暴力确实有几点不同:它和取财行为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整体;它直接作用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人身;行为人实施这种特殊的暴力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一定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这种危险手段足以造成被害人摔倒甚至受伤的结果仍然实施,客观上也造成了这样的结果,以认定为抢劫罪比较合理;如果行为人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况下造成了这样的结果,以认定为抢夺罪比较合理。”《意见》则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了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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