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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系列之八

2007-12-14 新闻中心 

一、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存有哪些保密要求?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6)被撤消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二、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有哪些保密要求?

(1)销毁秘密载体,必须要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

(2)销毁时要确保秘密载体的内容无法还原。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彻底销毁,也可通过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进行;

(3)需集中销毁的密件应当送往文件销毁定点单位销毁。有关人员要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秘密载体当作废品出售;

(4)送往定点单位销毁的密件,应当装袋、封紧,专人专车押送,防止运送途中散失。销毁工作完毕后,应对销毁现场进行认真清理。

(5)对机构撤消、合并时,原单位的秘密文件,发文单位要求收回的,要如数清退给发文单位,发文单位不收回的,要移交有关部门,或者登记销毁。

三、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规定?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5)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6)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复制。

保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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